药安早知道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经918博天堂2025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有关规定,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不含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专营批发企业),应当具有符合《技术指南》要求的自营仓库。
二、现有药品批发企业(不含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专营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原则上应达到《技术指南》要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应于2030年12月31日前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达到《技术指南》要求;2030年12月31日后开展委托储存运输的,应委托符合《技术指南》有关要求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
三、已开展接受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原则上应于2030年12月31日前达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得接受药品委托储存运输。
四、918博天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区药品现代物流验收细则。
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药品经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发〔2024〕48号)中关于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范围的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918博天堂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建设,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有效提升我区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二条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
新开办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专营批发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GSP有关要求,鼓励其逐步实现本技术指南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现有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专营批发企业增加其他药品经营范围变更为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技术指南有关要求。
自治区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区内增设异地仓库的,参照本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第三条 药品现代物流是以满足药品GSP要求为基础,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运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覆盖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可追溯化活动。
第四条 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与其储存运输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如实记录经营和物流活动,确保经营和储存运输的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二章 918博天堂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设置相应918博天堂和岗位,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企业从事物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运输等人员应当经过药品储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质量负责人应当充分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分别设置物流管理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物流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和设备运营、维护人员,上述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现代物流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经企业内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其中物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物流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含职称);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计算机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含职称)。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具有符合药品GSP要求且与其经营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仓库、物流设备及运输车辆,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储存、配送能力。
第八条 仓库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防止药品被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一)仓库应当为相对独立的库房,应当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且为自营仓库。
(二)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且与周边其他企业、生活区域或设施保持相对独立,不得使用住宅用房;仓库建筑内应无异味、高温、蒸汽、有害气体、污水、粉尘等影响药品储存质量安全的因素。
(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有效物理隔离,仓库与周边环境及其他企业的人流、物流严格分开,并配备防盗、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防止差错。
第九条 仓库应当按照满足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需要,配备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仓库储存区具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库区(常温和阴凉药品混库储存的,温度控制应当满足所有在库药品的储存要求)。
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含分库),应当配备符合经营规模要求的冷链作业缓冲区,作为冷链药品装卸、存放包装的专用场所。
(二)收货验收、分拣复核、集货配送等作业区面积应满足现代物流作业需要,出库复核区、集货区应集中设置(特殊管理药品、冷藏冷冻药品除外)。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零货储存区域和整件储存区域。
企业整件储存区应当设置自动化仓库或高架仓库,配备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托盘货位、组合货架和电动叉车。
零货储存区应当配备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货架、货位,货位间必须有效隔离。
(四)具有可以对仓库温湿度监测、库区视频监控、冷藏车温度监控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实现远程监控的设备和计算机控制室(区)。
第十条 企业应当配备覆盖药品入库、验收、传送、上架、储存、分拣、出库、复核、集货等现代物流作业需求相匹配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物流作业流畅连贯,降低混淆和差错风险。设施设备的材质、涂层应当不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易霉变、吸潮,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
(一)入库管理设备。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协同控制下,根据面积、储存方式、距离等要素,采用适宜自动化和智能化物流设备(如动力输送线、巷道堆垛机、自动导向搬运车(AGV)、穿梭车等)实现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必要时辅助用电动叉车。
(二)存储设备。可选择性配备托盘、隔板货架、高位货架或自动化仓库等,货位之间、药品与地面、墙壁之间应有效隔离。托盘、货架标识条形码实行货位管理,一位一码,由仓储管理系统(WMS)统一控制、管理、调度。
(三)库内输送设备。配备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动力输送线、巷道堆垛机、自动导向搬运车(AGV)、穿梭车、必要时辅助用的电动叉车等),可以覆盖储存区、拣选作业区、出库复核区、集货配送区等区域,实现物流作业的精准连贯,防控混淆、差错风险。
(四)信息识别管理设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形码编制/打印扫描设备、射频技术(RF)、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等设备,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上架、移库、分拣、养护、出库复核等环节作业指令和相关信息显示等电子化操作。
(五)温湿度调控设备。配备符合相关环境指标要求的中央空调系统等可以调控库房温湿度及进行库房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六)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可对库区主要作业区进行全覆盖监控,视频监控可以实现实时备份,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60天,特殊管理药品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180天。
(七)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发电机组功率应当至少能够保障药品仓储作业区域的应急照明,确保冷库设备、温湿度监控设备、计算机控制室(区)及服务器数据中心可以正常运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选择与药品储存条件及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药品运输工具,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法定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鼓励配备卫星定位追踪系统,确保药品运输全过程可追溯。储存、配送冷链药品的,还应当配备专业冷藏车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车载冷藏设备(冷藏箱、保温箱等),技术性能应符合药品GSP要求。
(二)冷藏车应配备独立制冷电源,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车载温度自动监测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可对车辆运输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三)采取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当能够实时查看受托方运输管理系统(TMS)。受托方应按照药品GSP要求开展运输活动,实现对药品运输的全程跟踪、记录、调度。
第十二条 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进行使用前、定期或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定期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进行校准或者第三方918博天堂检定,并符合药品GSP及相关附录的要求。验证方案、报告及数据应科学可靠,并按规定保留验证原始数据、验证现场实景照片或视频。
第十四条 新增设分库的,其药品仓储作业区面积应与分库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为自营仓库。存储区应设立托盘货架,并应至少配备入出库管理设备、信息识别管理设备、库内输送设备、手持终端拣货系统和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设置拆零拣选库区的,还应配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拆零货位及手持扫描终端。主仓库应当能够对分库温湿度监控、库区视频监控、冷藏车温度监控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实现远程控制。
第四章 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等软件应当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并应当满足物流运营、质量管理、追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需要。
第十六条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控制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订单管理系统(OMS)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应当覆盖药品经营活动管理全过程,数据录入、修改和保存的设备条件应当能够保证各类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二)仓储管理系统(WMS)应当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设备控制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数据进行实时、准确对接,实现药品入库、出库、储存、养护、退货、盘点、运输等仓储、物流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和追踪功能。
(三)设备控制系统(WCS)应当实现仓储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所属子系统、设施设备应当与仓储管理系统实时数据对接。
(四)运输管理系统(TMS)应当具备对药品运输计划、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发货时间、到货时间、在途运输轨迹、签收以及冷链药品温度等进行跟踪、记录、调度的功能。
(五)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应当对仓库温湿度及冷藏、冷冻药品运输温度开展实时监测及记录。
(六)药品追溯系统应当实现药品各级包装单元的可关联追溯、可核查,获取所售药品的基本信息及上游企业发货数据,并向下游企业发送发货数据,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
(七)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应当能够与分仓所在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实现相关业务数据、物流信息和质量管理信息实时对接、交换、存储和可追溯,对多仓协同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现代物流系统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仓储物流设备与企业药品现代物流应用的适应性进行测试运行,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可靠和完整。若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时,再次投入使用前须重新试运行,经试运行评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评估时应当做好评估记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置与药品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确保系统持续正常平稳运行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药品现代物流活动的数据管理应符合《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74号)要求,数据按日备份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异地服务器、多机热备或云储存等备份方式)开展存储和管理。视频监控图像数据按照本技术指南第十条第(六)项的要求保存,其他系统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疫苗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GSP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现代物流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与药品现代物流相适应的组织918博天堂和岗位,制定制度文件、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配备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人员,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除符合药品GSP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流管理;
(二)数据管理;
(三)委托配送质量评审管理;
(四)网络安全保障管理;
(五)仓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六章 药品运输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药品运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GSP规定,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配备运输管理系统(TMS),涉及委托储存运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将在途运输轨迹、温度记录以及签收信息的数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回传委托方,实现委托方全程风险控制要求并能够实时查看受托方运输管理系统(TMS)、运输轨迹和在途温度记录,能够处理随时发生的质量风险,满足远程在线监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开展药品运输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特别是突发应急状态下持续符合药品GSP要求。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自身承接委托运输的能力进行评估,接受委托运输的企业数量应当与实际运输能力相匹配。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药品储运委托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受托储存运输的药品范围,在满足药品GSP的基础上,开展药品现代化储存、运输活动,并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的质量管理、储存运输、信息管理系统、运输管理及相关人员要求和本章要求。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建立符合GSP要求且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岗位,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能力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物流管理人员、计算机技术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等,其中物流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技术管理人员应各不少于2名。
设立分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多仓物流管理能力及完善的计算机系统,每增加一个分库应增加配备不少于1名(含1名)物流管理人员和不少于1名(含1名)计算机管理人员,人员资质要求应符合本技术指南第六条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仓库药品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国家通用仓库标准(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其中阴凉库(含阴凉常温混库)应占仓储面积50%以上,整件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的立体库或者高架库,容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0立方米。开展冷藏冷冻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含2个)以上独立冷库(柜),总容积原则上不少于500立方米。对于有特殊储存温度要求的药品,还应当配备与相关品种储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及设施。受托开展疫苗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应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疫苗冷库。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配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和(或)具有自动调控及屏显功能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冷冻设备(冷藏箱、保温箱等)。封闭式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10辆,冷藏车原则上不少于2辆。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应当配置信息交换平台,支持物流作业数据与委托方之间的信息交换,可对委托方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回等全过程作业指令进行有效传达(受托方的储存运输行为须遵从委托方的信息系统作业指令),实现药品委托储存运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追溯功能,能够完整、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查询相关数据,确保不同委托方的数据记录互不干扰和混淆,实现药品信息的有效追踪。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新增受托业务以及年度质量内审时,开展信息交换平台功能运行验证,以确保信息交换平台能够始终顺畅联通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与委托方进行指令和信息交换以及对委托方审核的管理制度。其中质量管理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的收货指令、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等。
第三十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包含药品委托储存(运输)范围、地址、委托期限、记录和数据管理、票据管理、质量责任、追溯责任和违约责任、重大问题报告、评估要求等内容的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动化仓库是指借助自动化、智能化机械设施(如高层货架、巷道堆垛机、载货机器人、自动分拣系统、单件拣选智能机器手、出入库自动输送系统、周边设施设备等)、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实现自动存储和取出物料的系统。
自营仓库是指由企业自营自管(包含自有产权及租赁形式),为本企业经营药品提供储存服务的仓库。
多机热备是指使用两台及以上服务器,互相备份,共同执行同一服务。当一台服务器出现故障时,可以由其他服务器承担服务任务,从而在不需要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保证系统能持续提供服务。
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是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冷库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及以上,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含蓄冷剂)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时,再次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验证。
第三十二条 本技术指南由918博天堂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药品现代物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关于明确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55号)同步废止。